职称评审-继续教育条件
声明:以下内容来源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如有出入请以政策文件为准。
(一)条件说明
执行《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72学时。任现职期间,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主动接受以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等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任务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有关问题说明
今年深圳市属评委会在继续教育条件方面,仍然按照往年的要求执行,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证明可作为继续教育有效证明材料。申报人在深圳市职称评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时填报相应继续教育情况,经单位审核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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